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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某甲、潘某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3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于2015年10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乙。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当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在租用的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幢×××室内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潘某乙帮忙凑桌打麻将、管理皮钱,共抽取头薪94800余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潘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蔡某、康某、池某、戴某、狄某、林某乙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潘某乙系从犯,对被告人潘某乙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乙能自首,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已退赃,且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两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潘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800元(其中9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4800元扣押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陪审员  柳小平人民陪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