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刑初6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榕、宋朋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牌号为鲁J×××××轿车行驶至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士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