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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烈人民陪审员  杜长文人民陪审员  张清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