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烈人民陪审员 杜长文人民陪审员 张清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