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晚平与阳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晚平,阳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宋晚平。被执行人阳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原晋阳,任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晚平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晚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