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执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苗蔚花与王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蔚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苗蔚花,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执行人 王称心,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托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称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称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称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称心在其原工作单位的储蓄存款49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全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崔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