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祖应、陈涛与吴继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应,陈涛,吴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陈祖应,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吴继梅,女,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继梅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