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文山州广南煤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文山州广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刚,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文山州广南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洁,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刚与被执行人文山州广南煤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其余20000元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南县人民法院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