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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第289号原告: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沈洋镇。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沈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