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第289号原告: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沈洋镇。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沈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