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兴世等与张勇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世,张洁平,张桥,张强,张勇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世,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秋燕,女,1952年8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平,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桥,男,1953年9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56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萌萌,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上诉人张兴世、张洁平、张桥、张强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兴世、张洁平、张桥、张强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兴世、张洁平、张桥、张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兴世、张洁平、张桥、张强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兴世、张洁平、张桥、张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兴世、张洁平、张桥、张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