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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第000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0月12日4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昌区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中北路洪山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前路段时,与万某驾驶且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随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许某送进医院进行采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8.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许某到案后与万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付万某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