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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程洪珍与宋宣文、章登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洪珍,宋宣文,章登青,赵伟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洪珍。委托代理人:章龙武,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宣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登青。委托代理人:杨健雄,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伟达。上诉人程洪珍为与被上诉人宋宣文、章登青、原审被告赵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洪珍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洪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洪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程洪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