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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阮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77号原告阮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某承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