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阮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77号原告阮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某承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