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倪某甲,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倪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天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婚生女倪某乙出生。xxxx年x月xx日,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女儿抚养的内容是:倪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0元,从离婚时开始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禁毒两年。现在,被告在大连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不能照看孩子,现在,孩子已经随原告生活,并且孩子也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愿意并且有能力照看孩子,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强制戒毒后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0元。被告倪某甲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我现在的妻子和我的父母都可以抚养孩子。如果原告对孩子有母爱,当时为什么不要孩子?离婚后原告只拿过几次抚养费。孩子刚过去时,原告可能对孩子很好。日子久了,我怕原告对孩子不好。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的女儿倪某乙出生。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女儿抚养的内容是: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0元,从即日起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到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前,婚生女倪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10日,被告多次吸毒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查获。2015年11月11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对倪某甲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被告在大连市姚家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在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不久,倪某乙到原告处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倪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一份辽大结字07xxxxxxxx号《结婚证》、一份L210281-xxxx-xxxxxx号《离婚证》、原、被告签署的一份《离婚协议书》、瓦房店市公安局作出的一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盖州市陈屯镇太平沟村委会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的一份《证实》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情最近。因此,未成年人应由父母抚养。在一方不具有抚养能力时,应当由另一方抚养。现在,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较长。不能实际监护孩子,而原告具有监护孩子的能力和支付能力抚养费的条件。因此,从现在开始,孩子应当随原告生活。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失去抚养能力时,才能由未成年人的祖父祖母和外祖父母或者成年的兄姐等人抚养。因此被告以自己的现任妻子和自己的父母都可以抚养孩子为由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不妥,本原不予支持。离婚时原、被告协议孩子随被告生活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母爱。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没有母爱的主张。本原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拖欠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关于离婚后原告只拿过几次抚养费的主张。本原不予认定。根据现有的情况不能预测出原告以后会对孩子不好。如果以后原告对孩子不好,那么被告可以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因此,被告以日子久了原告会对孩子不好为由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们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倪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倪某乙随原告王某生活;二、在强制隔离戒毒结束时起,被告倪某甲每月承担倪某乙抚养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倪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原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天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