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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住天门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东莞市大朗镇金朗中路7号无证经营欢乐谷成人用品店。2015年6月份,张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低价从网上购入1批药品并随意定价进行销售。期间,张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共售出4盒“德国魔棒”、5粒“蚁力神生精丸”、16粒“金伟哥”,非法获利约265元。2015年8月1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成人用品店内将张某某抓获,当场查获2盒“德国魔棒”、25粒“蚁力神生精丸”、14粒“金伟哥”等药品。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德国魔棒”、“蚁力神生精丸”、“金伟哥”均应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药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同时鉴于其所出售假药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赃款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药一批,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婉仪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