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世云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89号罪犯王世云,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2000)宜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云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同案犯上诉。2001年3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3年4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5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07年11月30日,本院以(2007)自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3月19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日,本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王世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