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洪英与王文蔚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英,王文蔚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8号原告李洪英。委托代理人王海青,洛轴物业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文蔚,洛轴公司退休职工。原告李洪英诉被告王文蔚为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两份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不明确,一份是“给生活费和医疗费1000元整”,另一份是“给生活费和医疗费每月1000元整”。经询问,原告称前一份诉状少写了“每月”两字。另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前后不一致:第一段内容系以原告本人的名义书写;第二段内容系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青的名义书写。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理由部分前后不一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