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龙凤、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龙凤,杨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5号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普惠路456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朝玉,系公司员工。被告施龙凤。被告杨祥。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祥、施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6元,由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淑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