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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传美、李继生与李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杨传美,李继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生。上诉人李勇因与被上诉人杨传美、李继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认定上诉人李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