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钧哲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419号原告上海钧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冯新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英杰,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唐伟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钧哲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钧哲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