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0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学军与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军,王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86号原告杨学军,男,住涞源县。被告王东生,男,住涞源县。原告杨学军与被告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