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学军与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军,王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86号原告杨学军,男,住涞源县。被告王东生,男,住涞源县。原告杨学军与被告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