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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与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滕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66202332—4。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平,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平审 判 员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