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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高炳与芷江侗族自治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炳。委托代理人左爱国,芷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北正街。法定代表人杨友铭,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7号。法定代表人杨理杰,该行行长。上诉人李高炳因与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高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高炳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高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依法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李高炳负担。审 判 长  冷旗帜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代理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