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翟淑玲与迁西县鑫顺铁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淑玲,迁西县鑫顺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67号申请人翟淑玲,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迁西县鑫顺铁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50082-6,住所地迁西县新集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曹东,男,该公司经理。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迁西县鑫顺铁选有限公司账号50×××10的存款781988.55元予以冻结一年,冻结期限为:自2016年1月22日始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秀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