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廖小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小东,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捉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廖小东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银行对面的一巷子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09克)贩卖给何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被告人廖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小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小东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小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贩卖的毒品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小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4.0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俊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