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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博、刘宁与丁忠礼、李敏、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刘宁,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丁忠礼,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6号原告赵博,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汪春,系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宁,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博之妻)。委托代理人汪春,系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丁忠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忠礼,男,汉族,系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李敏,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博、刘宁诉被告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丁忠礼、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赵博、刘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嘉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