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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韩镇翼与韩东东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韩镇翼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东东给付申请执行人韩镇翼抚养费5,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东东私下已将执行款5,000.00元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韩东东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