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本芝与曾小群婚姻家庭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与曾某某婚姻家庭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48925.71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100元。当日立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小群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账户,为保障权利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某某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帐户270710010110900089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