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郭加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梅,郭加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2号申请人王小梅,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郭加宾,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王小梅因与被申请人郭加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郭加宾位于临漳县城锦江新城龙福苑7号楼1703室房产一套和冀D×××××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郭加宾位于临漳县城锦江新城龙福苑7号楼1703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将郭加宾名下的冀D×××××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