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商业步行街2B-2-2号,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109号大才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褚志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光华、邹学鹏,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卢玉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发达,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玄民初字第2066-4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物业系盛和家园小区,该小区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