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朱青丝与孙中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丝,孙中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596号原告朱青丝,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春永,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中兴,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青丝与被告孙中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青丝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青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兴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青丝撤回对被告孙中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