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吕方照与王宝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方照,王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吕方照。被执行人王宝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方照与被执行人王宝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宝安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