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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文,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106号原告陈国文,。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宜杰,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永雄,镇长。原告陈国文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文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为25元,由原告陈国文负担。余款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叶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思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