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德刚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刚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刚,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放火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刚犯放火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孔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德刚因旧怨窜至本村村民荣某某家后院,将荣某某家后院堆放的玉米秸垛和前院的牛棚用打火机点着后逃离现场。大火被被害人扑灭。经查平房上盖防水7平方米、玉米秸秆500斤被烧毁。经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90元。民事部分被害人不要求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无前科材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刚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被害人放弃赔偿。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董洪刚审判员 温丽华审判员 那丽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纳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