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鲍先富与姚珊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上诉人鲍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的居住证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