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管某与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管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原告管某已预付),由原告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