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南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朱敏与陈小锋、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陈小锋,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朱敏。被告陈小锋。被告陈敏。原告朱敏与被告陈小锋、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伟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锋、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敏诉称,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约定利息3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3分。被告陈小锋、陈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敏、陈小锋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9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5年2月8日,被告陈小锋向原告朱敏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朱敏75000元,柒万伍整”。审理中,原告称其于2015年过年前后两次分别借给被告陈小锋30000元、45000元用于经营服装店,后陆续归还10000元,尚欠65000元。原告遂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小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敏、陈小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明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锋、陈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敏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小锋、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中院上��费账户:账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戴伟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