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卫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35号罪犯王卫。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慈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月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2015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71.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王卫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