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景农代诉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农代,运城市人民政府,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农代,住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48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宪,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委托代理人赵申民,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吕旭春,该居委会主任。上诉人景农代因诉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运中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农代,被上诉人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平、赵申民,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吕旭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的事实,2005年,运城市人民政府为加快运城市新区建设,实现城市土地统一规划、征用、储备、出让、管理,对运城市安邑办理处西街居委会的有关土地实行统征。2008年,运城市人民政府将统征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并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颁发(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运城市人民政府将颁发给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的(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在一审庭审中,景农代才知道(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的事实。原判认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将登记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更。运城市人民政府将颁发给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的(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符合法律规定。景农代要求撤销运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驳回景农代的诉讼请求。景农代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十四条及《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诉人的承包土地位于运政国用(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里,上诉人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予保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2)联合开发是合建行为,《联合开发土地过户协议书》是对2004年6月16日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的协议的约定,其本身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续行为均为违法办理行为,且被上诉人没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任何有效文件,原审认定事实错误。(3)被上诉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没有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征收公告、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没有组织听证、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征地程序违法。(4)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7月3日的土地登记审批表、2008年5月6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2008年5月5日联合开发土地过户协议书、2006年8月1日的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运国土资发(2006)113号请示、2008年6月16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08年3月21日的土地统征出让中心的供地情况说明等证据违法。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运城市人民政府的运政国用(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运城市人民政府辩称,运政国用(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土地变更登记已被注销。因此请求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辩称,由于新的法定代表人是2014年12月上任,对原来的事情并不知情。本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故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景农代所诉的运政国用(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运城市人民政府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涉案宗地的土地性质已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后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征收行为已经完成,该土地征收之后的行为与景农代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景农代主张撤销运政国用(2008)第0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驳回景农代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玉震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