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久朝申请执行戴祥、樊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朝,戴祥,樊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王久朝,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戴祥,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樊红艳,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久朝申请执行戴祥、樊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祥、樊红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款项,且对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表示可自行协商解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协商不成,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0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赵 成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