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申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经伟与王立洪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经伟,王立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经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洪。再审申请人王经伟因与被申请人王立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经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立洪将房屋翻盖后才造成其院内西高东低,该房屋侵占了其西面大街两米左右,将原来的流水通道侵占,导致无法向西流水,改变了水流的历史流向。王立洪在其东屋的门口处引入了一根流水管,将其院内的积水排向王经伟的门口,向东流水并非自然流水的方向,王立洪可以将其院落垫平,恢复原来的排水流向。原审判决只是方便了王立洪的生活,并没有考虑王经伟的出行便利,每到雨季,雨水积满了整个胡同,严重影响了王经伟的生活。王经伟所通行的胡同不属于王立洪有权使用的公共通道,王立洪人为改变排水流向的做法,侵犯了王经伟的合法权益。二、王经伟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王经伟提交了该胡同大雨后积满雨水的照片,以证明向东流水已严重影响了王经伟的出行。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王立洪的院落西高东低,其西侧的大街高于该院落的地面,水流的自然流向是向东排放。且王立洪排水的胡同系公共区域,王经伟及其他三户邻居也往该胡同排水,王经伟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立洪侵权事实的成立。故原审判决驳回王经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王经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经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