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496号原告朱某某,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