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多途径电器有限公司与龙启敏、张靖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多途径电器有限公司,龙启敏,张靖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28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多途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居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区C10号地块之三,组织机构代码59210911-3。法定代表人陈建民。委托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跃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启敏,男,汉族,1957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善彬,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靖英,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善彬,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多途径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途径电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启敏、张靖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多途径电器公司诉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赔偿额高达6020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但仲裁委却违反上述规定,作出错误仲裁裁决。二、龙信仕的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仲裁裁决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是指发病前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疾病,××发病前未进行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突然发生的情形。就本案而言,死者龙信仕是因为心脏骤停而死亡。心脏骤停是指心脏是血功能的突然终止,大动脉搏动与心音消失,重要器官严重缺血、缺氧,导致重合终止。这种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医学上又称猝死。××产不是突发性病因,××死者龙信仕不可能不知道自身存在一些引起心脏病发的其它疾病,但其怠于接受治疗,导致心脏骤停死亡,××故其本次发病不属于突发疾病,不应视同工伤。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龙启敏、张靖英共同答辩称,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决正确。龙信仕于2012年9月入职,任业务员,负责收发货、洽谈业务、记帐等工作。多途径电器公司未与龙信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龙信仕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工资3500元,多途径电器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双方依法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2月4日下午上班时间,龙信仕不明原因突然从座位中瘫坐在地上,后龙信仕在2015年2月4日15时35分被送到勒流医院抢救,于当日16时25分死亡,被诊断为心脏骤停,猝死。2015年5月22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但多途径电器公司拒绝赔偿,龙启敏、张靖英才提起劳动仲裁。二、多途径电器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1.关于裁决适用法律问题。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依法应当属于终局裁决。2.龙信仕在2015年2月4日下午,在多途径电器公司厂内与客户交谈期间,突然倒在地上,送往医院抢救后于当天16时25分死亡,××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至于因何种××疾病或病因在所不问,也无法清楚,所以,龙信仕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3.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案仲裁由独任仲裁员洪伟汉署名,书记员冯继业署名,并列明作出日期,加盖公章。符合司法实践和文书管理规范,与庭审笔录吻合。综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正确,多途径电器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查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就本案被申请人龙启敏、张靖英的仲裁申请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由多途径电器公司向龙启敏、张靖英支付丧葬补助金25176元。二、由多途径电器公司向龙启敏、张靖英支付一次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602056元,由多途径电器公司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龙启敏、张靖英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多途径电器公司申请撤销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一是认为仲裁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仲裁裁决的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二是认为本案中龙信仕的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三是认为仲裁裁决书的署名不合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申请人多途径电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任何一个事由成立,则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就应当被依法撤销。关于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范畴,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根据该条款规定,并不受金额大小的影响,即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并无赔偿金额多少的限制,因此,本案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关于本案中龙信仕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如上,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法属于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对于多途径电器公司提出的龙信仕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途径电器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提出行政诉讼,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对于多途径电器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59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多途径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故本案应恢复审理。由于多途径电器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本案中龙信仕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已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本案应按工伤待遇进行赔偿。关于本案仲裁裁决书的署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经审查,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落款有仲裁员的名字,盖有仲裁委员会的公章,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并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多途径电器公司的该项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多途径电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多途径电器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6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的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多途径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禤丽欣第1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