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斌与被执行人杜宜静合同借款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斌,杜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贾斌,男,1989年5月26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杜宜静,又名杜林娥,女,1959年3月28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贾斌与被执行人杜宜静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杜宜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退还购房款100000元及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该至今仍未自觉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宜静于2016年1月20日在宗艾镇四斜坡(地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王跃文(肇事方)已向寿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付被执行人杜宜静交��事故押金2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王跃文赔付被执行人杜宜静在寿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押金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