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6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成都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与邓兴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邓兴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6100号原告:成都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裁定书武侯区科华中路新3号1幢11楼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461318-0。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兴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9日,住绵阳市高新区。原告成都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兴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86元,由原告成都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焰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