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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晓杰与吕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杰,吕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77号原告高晓杰。被告吕友。原告高晓杰与被告吕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雪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杰、被告吕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的相关事实1、2013年5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在原告高晓杰经营的修理厂修理汽车,共欠原告修理费85000.00元。前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2、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修理费85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吕友的答辩意见:车队不给运输费,我的车又出了事故,我不是不给修理费,车队不给我钱,我才没给原告修理费。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友在原告高晓杰处修理汽车后,应当及时支付修理费,故原告高晓杰要求被告吕友给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吕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晓杰修理费8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保全费720.00元,合计1682.50元,由被告吕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广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