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忠将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12号罪犯张忠将,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于广西省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45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7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未缴纳罚金及非法所得。本院认为,罪犯张忠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忠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忠将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