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卢永龙与陆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龙,陆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卢永龙,男,汉族,农民,住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被告陆海军,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龙与被告陆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永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永龙以被告陆海军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卢永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勤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小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