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小容与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容,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容,女,生于1973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庄雄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小容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同月8日向被执行人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5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在2016年1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通川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通川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73578.45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二、解除本院对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通川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三、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