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喜焕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09行初46号起诉人刘喜焕,女,汉族。2016年1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喜焕的起诉状,诉讼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起诉人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是:起诉人承租居住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房屋被违法强拆,起诉人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在接到报警后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之法定职责,因此将其起诉至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向法院提交了被起诉人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起诉人于2014年6月6日从法院复印取得了上述材料。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对该项目进行规划许可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同时,被起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和47条的规定,没有告知起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未依法组织、举行听证程序,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起诉人特向贵院提出起诉,恳请贵院能够依法裁判,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因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喜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建芬审判员 高 强审判员 袁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