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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郑某某、黄一某与某某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黄一某,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1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黄一某,男。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定安县龙湖镇居丁村委会。负责人林书积,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郑某某、黄一某支付土地分红款人民币10912.5元,同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3元。但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在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湖信用社账号为1********************0的存款人民币11075.5元至本院代管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定安县支行,户名:定安县人民法院,账号:460010059360500028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润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审核:冯飞撰稿:王愿校对:朱润妮印制:朱润妮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2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